张经开委发﹝2019﹞10号
关于印发《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部门、开发公司:
《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管理,强化预算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建筑行业有关法规和《张家界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财政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以下统称“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财政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内容,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优化设计、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施工现场条件与技术资料不符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漏项、缺项,需要对工程设计图纸变更、施工方案变更、重要材料与设备变更、重大施工工艺变更以及工程量清单与费用作出调整等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三重一大”廉政制度,遵循科学、合理、节约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工程变更总额应严格控制在合同价的10%幅度以内,或总价款200万元以内。变更额2万元以下的,可由开发建设公司派出的甲方代表现场决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施工再补办审批手续;变更额2万元到10万元以内的,应由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额10万元到200万元以内的,由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变更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或变更额超出合同总价款10%的,须由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工程送审,审减额高出审定额10%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负担,10%以内则由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开发建设公司负担。
第五条 工程变更可以由主管单位方(含管委会和开发建设公司,或市人民政府)提出,也可由监理方、设计方、施工方提出。提出方须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或工程签证审批表,经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公司监事会会同管委会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对变更项目与工程量严格复核。未经复核的工程变更不得批准实施,未经批准确认的工程变更,不能作为施工、竣工资料和办理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可以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不得事后补图。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要本着节约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迎合承包人利益而变更。张家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建设部门与开发建设公司现场代表应认真建立施工图设计变更台账。
第七条 工程签证应由施工方、监理工程师、甲方现场代表三方共同确认其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报批后予以计量与支付。甲方代表应会同现场代表严格审查各种签证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杜绝事后追认的现象,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不予签证的情形应在施工合同中一一列举说明,不得计量与支付。甲方现场代表要随时对工程签证单进行备份,并且编号报审,以避免添加涂改、重复签证等现象的发生。材料价格的确认要注明是合同内预算价还是其他。
第八条 甲方代表和现场代表应忠实履行工程管理职责,准确无误做好工程变更的事项、变更工程量、变更金额等内容的核查、请示报告、建档等工作。
第九条 严禁甲方代表和现场代表接受承包方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薪酬,不得在核查过程中串通作假、敷衍塞责,不得出现只认证变更事项而不认证变更工程量和价格金额情形,不得事后追认签证,一经发现有上述情形者,编制内员工予以停职并扣发全年绩效奖金,合同制员工予以除名,相关情节作为案件线索移交纪检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 程 签 证 单
编号:
工程名称 | 施工单位 | |||
施工地点 | 施工时间 | |||
签 证
内 容 | ||||
工程量合计 | ||||
核定工程量 | ||||
建设单位负责人意见(盖章) | ||||
监理单位监理意见(盖章) | ||||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意见(盖章) | ||||
监事会复核意见 | ||||
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 ||||
管委会分管领导意见: | ||||
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 申请工程名称 | |||
申请变更理由或原因 | ||||
建议变更的方案 | ||||
影响造价工期估算 | 影响造价估算(包括返工、重做、加固补强的费用) | |||
影响工期估算 | 提前: 天 延后: 天 | |||
监理工程师 | ||||
总监理工程师 | ||||
现场代表 | ||||
技术负责人 | ||||
工程管理 负责人 | ||||
监事会复核 意见 | ||||
公司分管 领导 | ||||
管委会分管 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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